酒泉市旅游行业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

 
 


 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在旅游行业树立“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”的思想,强化全员安全意识,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市旅游安全现状,认真妥善地做好旅游安全管理、事故报告和事故处理工作,制定本制度。

   第二条 凡涉及旅游者人身、财物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。旅游安全事故分轻微、一般、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。
(一)轻微事故是指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;
(二)一般事故是指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到10万元之间者;
(三)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旅游者死亡、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者;
(四)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旅游者多名死亡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,或性质特别严重,产生重大影响者。
  
   第三条 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,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。

   第四条 重特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:
(一)事故发生后的首次报告内容:
1、事故发生的时间、地点;
2、事故发生的初步情况;
3、事故接待单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单位;
4、报告人的姓名、单位和联系电话。
(二)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报告内容:
1、伤亡情况及伤亡人员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国籍、团名、护照号码;
2、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;
3、对事故原因的分析;
4、有关方面的反映和要求;
5、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。
(三)事故处理结束后,报告单位需认真总结事故发生和处理的情况,并做出书面报告,内容包括:
1、事故经过及处理;
2、事故原因及责任;
3、事故教训及今后防范措施;
4、善后处理过程及赔偿情况;
5、有关方面及事故家属的反映;
6、事故遗留问题及其他。

   第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重大、特大安全事故后,要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。事故调查处理期间,对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实行“日报告”。重大、特大事故要同时向省和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。

   第六条 对重大、特大旅游安全事故,要严格按照国务院《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》处理。事故处理后,各县(市、区)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立即写出事故调查报告,上报市旅游局。

   第七条 对旅游安全事故隐瞒不报、谎报或者拖延报告者,视其情节,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,并通报全行业。

  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旅游行政、管理部门及各旅游企事业单位。

 
   
版权所有 @ 酒泉市旅游局
地址:酒泉市市政大厦西七楼 电话:0937—2614224 传真:0937—2680758
制作维护:甘肃省旅游局信息中心
如有意见和建议,请惠赐E-mail至 iqta@iqta.com